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所使用的号码■■★■,请详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ZC 0007-2012 中国专利文献号标准》()★★。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局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应当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专利号以ZL开头,是“专利■◆◆”的汉语拼音开头,使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1985年9月10日出版的第1卷第1号发明专利公报。
例如,申请号为25的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号为CN106149316A,授权公告号为CN106149316B,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的专利号为ZL25。
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为申请号,该申请授权之后,专利号即为“专利”拼音首字母★■◆■★“ZL”加上该专利的申请号。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后,在授权公告阶段具有授权公告号。您所使用的◆■■◆“专利公开号”在标准术语中并不存在。依据行业标准ZC0007-2012,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文献标识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