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兰汇意字(2024)第 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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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合同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江西省平江灌区工程 2. 合作期限★◆:40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为37年。 3◆■◆◆. 项目运作模式★★:新建工程采用DBFOT模式(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 4★★. 项目建设规模:平江灌区设计灌溉面积 59万亩■■,涉及兴国县、赣县区 2个县(区)26个乡镇■◆◆。 5◆◆★◆. 项目建设内容:骨干工程包括新建骨干水源工程 14座、骨干渠(管)道 54条共 307◆■.94km和智慧灌区工程;田间工程 20.3万亩,其中高效节水面积 15◆◆.3万亩。 6★★■◆. 项目公司投资结构◆■■★■◆:总投资 514,485■■.12万元◆★■★◆,其中工程部分投资 444,382★■■.48万元,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48◆★★★★◆,323.15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 11■■◆■★◆,275◆◆★.83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 10,503.66万元◆★◆■◆。 7. 项目建设资金:总投资 514◆◆■■,485.12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资金 278,145■★★★.97万元,省级配套资金 51,448.51万元,县级资金 106★★,483.73万元★■,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78,406★■.91万元。 8★■. 运营和服务★★:项目公司按照收费文件向使用者收费■◆◆■■★。 9★◆◆★◆.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原标题: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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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兴国县水利局在江西省兴国县签订《江西省平江灌区工程特许经营协议》,合同金额 514,485.12万元。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项目投资总额约 51.45亿元,公司与水电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承担项目建设金额预计为15亿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43.0%。 2. 项目建成后公司还将承担项目运营维护任务★★◆■■。 3. 体现了公司在数字水利行业的技术水平和重要地位。 4★■■★.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现代化灌区建设业务,提高公司现代化灌区项目建设和运营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5. 将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6◆■★. 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